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在线帮助
公务员 报关员 自学考试 成人高考 四六级 商务英语 微软认证 思科认证 会计职称 注会CPA 建造师 监理工程师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教育培训报关员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号
发布时间: 2008-1-22 16:43:55 被阅览数: 次 来源: 连云港人才网
文字 〖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号
(关于对粮食出口加征出口关税)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8-1-14            【生效日期】 2008-1-14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于今年1月4日发布2008年第1号公告,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原粮及其制粉开征出口暂定关税。经国务院批准,上述出口征税政策不适用于出口至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自用的原粮及其制粉,对此前已经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现就具体操作事宜明确如下:
  一、如出口原粮及其制粉属配额管理,且其出口许可证“贸易国(地区)”和“目的国(地区)”栏均注明为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的,海关不征收出口关税。
  对于已经出口至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的属配额管理的原粮及其制粉,纳税义务人可以向出口纳税地海关提出退税申请。海关按照前款规定审核确认后办理退税手续。
  二、对出口至港澳台地区的不属配额管理的原粮及其制粉,出口企业应向海关提交全额税款保证金或金融机构保函,出口地海关凭保放行货物。
  上述出口到港澳台地区的非配额管理的原粮及其制粉不征税和退税操作办法确定后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办公厅


上两条同类文章:

  • 关于上海考区2007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合格人员办理报关员资格申请手续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 报关员资格证书公示(上海考区)
  • 推荐给朋友 | 打包发回信箱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请输入查询的字符串:
    标题查询 内容查询
     
      最新招聘
      最热信息
      职场充电
    关于我们 | 意见反馈| 服务条款 | 广告联系 | 加盟合作 | 本网招聘 | 友情链接
    联系电话:0518-85344263,85342263,82195007 传真:0518-85632520
    lygrcw.com(连云港人才网) 版权所有 2004-2008 苏ICP备07015127号